江蘇將特醫食品列入陽光掛網分類,并明確掛網要求
江蘇藥品分類掛網,不再將集采藥品和國家定點生產藥品列入掛網分類,同時根據規范行業發展需要,將特醫食品列入陽光掛網分類并明確掛網要求,健全陽光掛網覆蓋范圍。
2021年11月3日,江蘇省醫保局發布了《關于深入推進藥品陽光采購的實施意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相關藥品應依據以下分類,按要求在省平臺陽光掛網:
國家談判藥品及其仿制藥:國家談判藥品按國家有關規定掛網;尚處于談判協議有效期內的國家談判藥品的仿制藥,申報價格應低于國家談判確定的醫保支付標準且不高于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格中最低價。
創新藥品:鼓勵創新藥品優先在省平臺掛網,按企業申報價格掛網。
參比制劑和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申報價格應不高于該產品在產地省及全國其他省級現執行掛網價格中最低價和對應原研藥價格。
部分新批準注冊的藥品:近一年內批準的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優先審評審批程序批準上市藥品、鼓勵仿制藥品目錄內藥品、原研藥品和改良型藥品,應滿足已掛網省份數不少于3個,且申報價格不高于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格中最低價。
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國家及省級集中帶量采購的中選和未中選藥品,按有關規定掛網。
短缺、急搶救藥品:省級定點儲備采購供應藥品按省短缺藥品供應保障部門會商聯動機制辦公室與企業議定的供應價格掛網;
列入國家和省短缺藥品清單的其余短缺藥品,按企業申報價格掛網。急搶救藥品在申報價格不高于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格中最低價前提下,按申報價格掛網;
納入急搶救藥談判范圍的,由省藥品陽光采購評審專家組與生產企業進行價格談判,以談判議定價格掛網。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參照藥品掛網流程進行掛網,申報價格應不高于全國市場最低銷售價。
其他藥品:其他未掛網藥品,應滿足已掛網省份數不少于6個,且申報價格不高于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格中最低價。
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預防用生物制品、計劃生育藥品及醫療機構配置制劑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意見還指出,將對掛網價格實行動態管理,聯動全國最低價,對異常掛網價格實行預警管理,明確預警的品種、顏色標識等。
對于此次意見的發布,江蘇省醫保局也作出了簡明問答:
1.《關于深入推進藥品陽光采購的實施意見》(蘇醫保發〔2021〕6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與《關于推進藥品陽光采購的實施意見(試行)》(蘇醫保發〔2020〕35號,以下簡稱35號文)相比,省藥品陽光采購的掛網類型有哪些調整?
答:與35號文相比,《實施意見》對藥品陽光掛網的類別和內涵作了適當調整。一是增加了競價掛網的方式,對陽光掛網同品種中價格差異較大、列入省級預警監控且掛網企業較多的,適時組織競價掛網。二是新增了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類別,參照藥品掛網流程掛網。三是在內涵上,結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修訂,對創新藥品、過評仿制藥和新批準注冊藥品的范圍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2.《實施意見》與35號文相比,不同類別藥品的掛網要求有哪些調整?
答:根據陽光采購試行期間掛網情況,《實施意見》在保持藥品掛網要求相對穩定基礎上,對部分內容進行適當修改完善:
一是對未掛網藥品,掛網省份數要求由8個調減為6個;
二是對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掛網的品種,如果過評前在我省有掛網記錄的,應提供產地省掛網記錄;
三是對新批準注冊的藥品,在掛網省份數滿3個后可申請掛網;
四是對創新藥品、國家談判藥品及其仿制藥、部分新批準注冊的藥品,申請陽光掛網時可暫不提供國家醫保藥品編碼,但需在掛網后6個月內補充提供。
3.如果企業已按照要求提供了滿足規定省份數的掛網記錄,且申報掛網價格不高于全國現執行最低價,還需要滿足差比價的規則么?
答: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當前藥品價格管理工作的意見》(醫保發〔2019〕67號)提出,推進形成合理的藥品差比價關系,按照國家文件要求,我局在《關于進一步健全藥品陽光掛網規范及價格預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蘇醫保發〔2020〕82號)中,強調全面執行藥品差比價規則,企業申報掛網藥品,除應符合《實施意見》陽光掛網要求外,同一企業同通用名藥品不同劑型、規格、包裝有涉及差比價關系的,申報價格還應符合藥品差比價規則要求。
4.申報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已掛網省份記錄截圖有什么具體要求,企業應重點注意什么?
答:企業提交的已掛網省份掛網記錄截圖,應完整地顯示掛網省份平臺名稱,企業名稱、藥品名稱、規格、價格等信息。并應重點關注以下幾方面的要求。一是截圖必須加蓋企業公章掃描上傳;二是外省掛網的規格與轉換比必須與此次申報品種一致;三是最低價來源省份的掛網截圖應確保符合要求,否則即便滿足了掛網省份數量要求,也不予通過。
5.對于臨床診療特需或疫情防控急需藥品,如何進行采購?
答:為進一步保障臨床需求,《實施意見》將35號文中的備案采購改為應急采購,明確對臨床治療或疫情防控特需但省平臺同通用名同劑型下無企業掛網的藥品,醫療機構可先網下應急采購,并在藥品入庫7個工作日內將采購信息上傳省平臺。但對應急采購金額進行了限制,明確醫療機構每年應急采購藥品金額不得超過本單位年度藥品采購總金額的3%.
6.掛網產品如何動態調整?
答:對已掛網藥品,出現新的全國最低價時,企業應在新的最低價執行20個工作日內主動在省平臺申請降低掛網價格。省醫療保障部門定期聯動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中最低價并進行調整;對出現質量問題、停產、注銷、超過1年無銷售的掛網藥品,予以暫停或撤消掛網;對超過3個月未選擇配送企業的掛網藥品,予以暫停掛網。同時,對列入價格預警范圍的藥品,按季度實行預警標記動態管理,鼓勵企業主動調整掛網價格。
7.掛網品種什么情況下會被價格預警?
答:《實施意見》明確,新增掛網藥品實行“紅黃顏色”價格預警管理。將掛網價格與陽光采購實施時已掛網相同品種最高價進行比較,價格高于已掛網最高價10倍(含)及以上的,標記為紅色***,價格高于已掛網最高價5倍(含)-10倍的,標記為紅色**,價格高于已掛網最高價2倍(含)-5倍的,標記為紅色*,價格高于已掛網最高價但不足2倍的,標記為黃色。對撤網后重新掛網的藥品,同品種無已掛網產品的,以撤網前價格1.8倍為已掛網最高價進行價格預警管理。通過價格預警標識,提醒醫療機構謹慎采購。
8.醫療機構如何進行議價采購,對議價行為如何監管?
答:省內公立醫療機構應通過自主議價或聯合議價的方式,在省陽光采購平臺掛網價格下與企業進行公開議價,并將議價結果在省陽光采購平臺真實、完整呈現。議價結果在議價范圍內公開、共享。醫療保障部門動態監測醫療機構議價情況,提醒反饋議價結果,對未議價藥品采購總數或金額靠前的醫療機構,予以信息披露和提醒;對網下議價但未在7個工作日內上傳真實議價結果的,予以提醒告誡;對索取返點、返利、回扣、贊助支持等行為,報相關監督部門。
9.醫療機構如何進行網上采購,對線下采購行為如何監管?
答:公立醫療機構使用藥品應在省陽光采購平臺真實采購,采購計劃應在省陽光采購平臺發起,采購訂單的驗收、結算等信息應與省陽光平臺系統實時、一致。醫療機構應每季度向同級醫療保障部門報送院內信息系統藥品采購數據和網上采購藥品結算進度表。醫療保障部門定期通報網上采購和應急采購情況,開展陽光采購專項督查,比對分析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和使用信息,對網上采購率不高、超范圍應急采購和未按時報送應急采購情況的醫療機構,予以提醒、約談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報相關監督部門。
10.生產經營企業在陽光采購中應履行的責任有哪些,如何加強監管?
答:生產經營企業在申請陽光掛網時,應如實填報全國全低價,合理申報掛網價格,在出現新的全國最低價時,及時調整平臺掛網價格。品種掛網后,應積極響應醫療機構發起的議價行為,按照議定價格和采購量供貨和配送,不得擅自漲價供應和停供斷供。醫療保障部門建立采購信用監管機制,執行國家信用評價目錄清單和評級標準,實施醫藥企業主動信用承諾,將供應企業的陽光采購行為全程納入信用評價管理范圍,每年向社會公布供應企業陽光采購信用情況,并按規定予以處置。
11.醫保支付標準與掛網價格如何聯動?
答:對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藥品,綜合省內醫療機構實際采購結果,合理制定陽光采購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促使醫療機構主動議價和企業主動降價。同一藥品在全省醫保定點的公立醫療機構、社會辦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原則上執行同一醫保支付標準。
12.如何落實醫保支付在藥品陽光采購中的激勵約束作用?
答:結合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醫療機構“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激勵約束機制。將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采購、議價、回款等管理要求,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內容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與醫保總額預算掛鉤。對醫療機構網下采購藥品使用的醫保基金,按規定從年度醫保基金結算中按比例扣除。對醫療機構通過議價節省的醫保資金,當年留用給醫療機構,調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參與改革的積極性。
來源: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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